近日,鹽城市在政府新聞發布廳召開2021年鹽城市六五環境日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2020年以來鹽城市十大典型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處置情況。
案例一:
馬成順污染環境案
2020年6月3日,鹽城市響水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查實當事人馬成順在位于響水縣響陳路與榮鑫偉業路交界處非法清洗化工包裝桶,清洗廢水排入旁邊無任何防滲措施的坑塘。經現場采樣監測,坑塘內清洗廢水氨氮218mg/L,甲苯57.8mg/L,均嚴重超標,坑塘內還檢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二氯甲烷。鹽城市響水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響水縣公安局處理。2020年6月7日,當事人馬成順被響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檢察院對馬成順犯污染環境罪一案,向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27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馬成順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二:
張小明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11月6日至11月19日,鹽城市東臺生態環境局對張小明(原東臺市追求洗衣服務部投資人)進行了調查,發現其紡織品、服裝水洗消毒項目生產工藝及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化,同時采取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0年12月22日,東臺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鹽環東罰字〔2020〕62號),對紡織品、服裝水洗消毒項目生產工藝及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行為處人民幣五千二百五十元罰款,對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人民幣十萬元罰款,合并處人民幣十萬五千二百五十元罰款。2020年12月25日,鹽城市東臺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0年12月28日,東臺市公安局對張小明執行行政拘留10天。
案例三:
江蘇捷瑞永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2021年3月26日,鹽城市阜寧生態環境局接到阜寧縣公安局案件移送線索,反映一輛危化品槽罐車在阜寧縣經濟技術開發區一閑置廠房內通過軟管將不明液體排入雨水管道。鹽城市阜寧生態環境局隨即啟動部門聯動機制,執法人員和環境監測人員趕往現場,聯合阜寧縣公安局協同開展調查。經現場采樣檢測,外排不明液體pH<1、氟化物534mg/L、總鎳1840mg/L,均嚴重超標。經調查,此不明液體涉嫌非法通過25噸危化品槽罐車從江蘇捷瑞永新材料有限公司運出。目前阜寧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供電、發改委、阜城街道等部門已對該公司實施查封,涉案駕駛員和押運員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企業承包人)已進入提請批準逮捕程序。
案例四:
科銳奇新能源材料科技(江蘇)有限公司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案
2020年10月5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百日攻堅”異地執法檢查發現,科銳奇新能源材料科技(江蘇)有限公司涉嫌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等環境違法行為。2020年10月10日,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核實,發現該公司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成年產500臺套風電葉片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尚未通過環保竣工驗收,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2021年1月8日,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鹽環罰字〔2021〕4號、鹽環罰字〔2021〕5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年產500臺套風電葉片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5萬元。2021年3月18日,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跟蹤督查,該公司已糾正違法行為、通過自主驗收,依法繳納罰款。
案例五:
鹽城鑫皇族銅門私設暗管偷排廢水案
鹽城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線索摸排、蹲守發現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城鑫皇族銅門有限公司涉嫌將堿洗廢水等直接通過車間排口排放至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污水管網。鹽城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啟動司法聯動機制,2021年5月10日,鹽城市生態環境局聯合鹽城市公安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無環保手續,未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堿洗廢水、清洗廢水等經大量自來水稀釋后通過黑化車間排口排放至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污水管網。現場采樣檢測顯示,廠內堿水池PH值為10.46、總銅為7.68mg/L;廠外排口PH值為8.3、總銅為4.79mg/L。鹽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對該公司實施查封,對該公司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并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案例六:
射陽縣千秋鎮福林家庭農場內非法煉鉛案
2020年11月2日,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對射陽縣千秋鎮福林家庭農場(原江蘇省射陽縣醫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調查過程中發現曾經有人在該位置從事煉鉛生產。為了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射陽生態環境局發函給射陽縣公安局提前介入調查,同時落實千秋鎮做好現場日常看護工作,委托第三方進行土壤檢測。2020年12月23日,鹽城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委托相關機構對該位置土壤進行取樣檢測,結果顯示鉛、鉻、砷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此行為涉嫌嚴重污染環境犯罪,2021年1月6日,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射陽縣公安局,目前,公安部門正在偵辦中。根據《鹽城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案件舉報人給予5000元獎勵。
案例七:
濱海振濱精鑄閥門廠污染環境案
2020年11月7日,鹽城市濱海生態環境局對濱海振濱精鑄閥門廠現場檢查發現,該廠鑄造加工項目脫蠟工序中產生的廢水自流到脫蠟池邊的溝槽,溝槽連通脫蠟車間外的雨水溝,最終經雨水溝排放到廠外未采取防滲漏措施14平方米的空地。經江蘇省鹽城環境監測中心現場采樣監測,外排脫蠟廢水的化學需氧量為125mg/L、氨氮為929mg/L、pH為2.97,其中氨氮、pH超過污水排放標準。鹽城市濱海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廠停產整治,并將該案移送濱海縣公安局,目前,該廠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案例八:
鹽城金悅紡織工藝有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制度案
2020年8月4日,鹽城市大豐生態環境局對鹽城金悅紡織工藝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中自行監測要求對生產廢水、廢氣進行監測。2020年8月4日,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鹽環大責改字〔2020〕23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按照排污許可要求,組織開展廢水、廢氣自行監測。2020年10月13日,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鹽環大罰字〔2020〕51號),對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中自行監測要求對生產廢水、廢氣進行監測的行為處罰款九萬元。鹽城市大豐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跟蹤督查,該公司已與有資質單位簽訂檢測服務合同,委托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對廢氣、廢水開展監測。
案例九:
蔡茂高個體作坊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案
2021年4月13日,鹽城市建湖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蔡茂高個體作坊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作坊將生產中產生的電鍍加工清洗廢水通過車間加工區地面埋設的下水道排放至車間外窨井中,車間外窨井內廢水通過地下排水管流入廠區外市政下水道。經采樣監測,車間下水道內積存水總鋅為4.48mg/L,超標2.98倍,市政下水道內積存水總鋅為0.32mg/L。該作坊涉嫌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2021年4月19日,鹽城市建湖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偵辦中。
案例十:
江蘇力諾新能源設備有限公司需要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及揚塵污染案
2020年12月14日,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對江蘇力諾新能源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混凝土切塊項目需要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同時,堆放粉煤灰、建筑垃圾、石粉等物料的場地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全部采取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2021年3月8日,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生產設備及配電設備實施查封,2021年3月9日,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鹽環射罰字〔2021〕4號),對混凝土切塊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對未采取設置嚴密圍擋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處罰款3萬元,合并處罰款23萬元。
合作伙伴
|
相關閱讀